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146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意千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中兴大道**华艺广场灯饰区第**8卡。
主要
负责人:漆卫国,该门市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霞,该门市部员工。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意千灯饰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意千灯饰门市部持有的号码为3050443004069434(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意千灯饰门市部,票面金额43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意千灯饰门市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