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军,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志远,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根喜,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钢强,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上诉人马根喜、胡钢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马根喜、胡钢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建军于2019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何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