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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3437号

何建军、马根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何建军;马根喜;胡钢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军,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志远,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根喜,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钢强,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上诉人马根喜、胡钢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马根喜、胡钢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建军于2019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何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