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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2执911号

王一、高佰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一;高佰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一,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高佰松,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开发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71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以和解协议上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意愿,申请人同意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国威

审判员  兰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