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一,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高佰松,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开发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71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以和解协议上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意愿,申请人同意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国威
审判员 兰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