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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刑终210号

文上堂、施少宝赌博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文上堂;施少宝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终210号抗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文上堂,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1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2015年12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9年5月23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施少宝,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5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9年4月19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卢健宏,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上堂、施少宝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粤0784刑初74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上堂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施少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文上堂用于作案的金色华为手机一台、被告人施少宝用于作案的金色华为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迎春

审判员  冒庭媛

审判员  周 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淑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