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02民初3214号
原告:郴州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828221076。
法定代表人:武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伍军,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洪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秀红,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郴州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郴州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郴州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宗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