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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988号

郭希梦、邢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希梦;邢孟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郭希梦,男,汉族,男,汉族,1947年9月19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邢孟强,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郭希梦与邢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7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邢孟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希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6日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1600元存款,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通过向房产、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627执9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邢孟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希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王晨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西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