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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3民初737号

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前进、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李前进;尹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3民初737号

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罗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前进,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被告:尹芳,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前进、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前进、尹芳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为此,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高速公路以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前进、尹芳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江贤俊

人民陪审员  周春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紫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