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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044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朱清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朱清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044号

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都市名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28915H。

负责人:李杰,系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清凤,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清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清凤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