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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91执101号之一

林恒、陈显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恒;陈显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恒,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陈显雄,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林恒与陈显雄民间借贷一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8)粤049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显雄需向林恒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366元、保全费1128.06元,暂合计144115.06元。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显雄于2019年3月5日至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证券可供执行,名下亦无车辆等已登记的动产;诉讼中本院轮候查封了陈显雄名下位于广东省××香××区迎宾北路××房(权证号码:20××34)的房产,该房由香洲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已进入执行拍卖阶段,本院依法向该院发出(2019)粤0491执101号参与分配函参与该案财产分配。案件执行期限将至,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显雄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491执10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