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亚光,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黄文麟,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光与被执行人黄文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亚光确认已在庭外收取被执行人黄文麟支付执行款4万元,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亚光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执行申请费695元已由黄文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2执1271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再次申请执行的,请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志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