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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执1061号

中山市东凤镇浪田电子电器配件厂、武汉绿蝴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浪田电子电器配件厂;武汉绿蝴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浪田电子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4981007。

法定代表人:董少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苑仪,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绿蝴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78257486F。

法定代表人:张翌。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207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标使用费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方振华

审判员 许双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艺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