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3872号
原告:罗世标,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榕,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浏阳市。
被告: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丹,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浏阳市。
原告罗世标与被告湖南金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罗世标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世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标撤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罗世标负担。
审判员 邓 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逢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