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2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柯尊怀,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柯贤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柯尊怀、柯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柯贤军存款11256.16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峻溟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陈永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