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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2执恢65号

陈亮、柯尊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亮;柯尊怀;柯贤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2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柯尊怀,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柯贤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柯尊怀、柯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柯贤军存款11256.16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峻溟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陈永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