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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2执1203号

陈少俊与喻亚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少俊;喻亚兵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陈少俊,男,1950年9月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喻亚兵,男,1967年6月15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少俊与被执行人喻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9)苏0902执1203号法律文书载明:“被告喻亚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少俊货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结算标准:从2018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因被执行人喻亚兵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少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吴卓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