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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65号之五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培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培根;盛小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6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培根,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

被执行人:盛小三,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南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培根、盛小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小三在中国银行繁昌金峨路支行存款54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