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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21执112号

周丽平、陈启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丽平;陈启剑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平,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陈启剑,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周丽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2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启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陈启剑偿还借款本金103611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执行费145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启剑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的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远不足以支付本案义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工商、车辆、公积金等处均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奕竹

审 判 员 卢昱成

审 判 员 杨思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柏楠

书 记 员 莫杰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