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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7执380号

赵香春、刘儒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香春;刘儒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7执380号申请人赵香春,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刘儒君,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赵香春与刘儒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927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