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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8233号之一

潘丽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潘丽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8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景兴环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紫君,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潘丽妃,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潘丽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5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潘丽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的欠款本金29998.41元、零售利息8616.48元、滞纳金10246.79元,以及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按判决地址以法院专递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沪市A股市场A637887227账户60×××08证券内的股票900.00股,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由于相应股票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 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 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封的风险。 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没有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康宁 执行员  谭团桂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舜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