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77号
原告:陆绮旋,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区玉辉,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陆绮旋与被告区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区玉辉是其干警,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本案被告区玉辉是其干警,为避免发生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本院指定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仇善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