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衡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67410M。
法定代表人:韩宝玉,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688847660。
法定代表人:李占强,董事长。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衡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衡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衡立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