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夏珠,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胡玉珠,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夏珠与被执行人胡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小洋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