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4118号
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欣艺不绣钢门窗装饰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经营者:孟祥周,男,1981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鞍山蒙原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杰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欣艺不绣钢门窗装饰中心与被告马鞍山蒙原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欣艺不绣钢门窗装饰中心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欣艺不绣钢门窗装饰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欣艺不绣钢门窗装饰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欣艺不绣钢门窗装饰中心承担。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