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11民初2661号
原告:张某1,男,1957年3月2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晓飞,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女,1949年11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富,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亮,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晓飞,被告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富、陈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7年4月27日张某甲所作遗嘱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归原告张某1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父异母关系。被告母亲与张某甲结婚后生育被告张某2,后双方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跟随被告的爷爷、奶奶和叔叔一起生活,没有跟张某甲和许某甲一起生活。后张某甲与原告母亲许某甲结婚并生育原告张某1。原告父母婚后购买了诉请中的两套房屋。现原告母亲许某甲于2016年7月17日病故,张某甲于2017年7月22日病故。被告自小随其母亲改嫁同他人生活,一直没有多少往来,更没有对原告父母尽赡养义务。张某甲生前于2017年4月27日立下遗嘱一份,遗嘱将诉请中房屋归原告张某1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张某2辩称,1、被告从小跟随父亲,并且户口也跟随父亲,一直在徐州上学,上到初中17岁,怎么会没有和父母生活呢,这不是事实,是虚构的。在母亲的银行卡取不出钱的时候,张某1去取钱,银行让张某1去公证处开证明,公证处经查,有张某2的乳名张xxx在张某甲的名下,这是事实。2、此打印代书遗嘱形式违反继承法,代书人、见证人、见证组织不具备资格,违背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违反法律规定,遗嘱人没亲口述说遗嘱全部内容,代书人没书写,遗嘱内容根本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以组织名义见证遗嘱,其行为起到威胁、欺骗、胁迫、诱导作用,该遗嘱严重违反继承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故此遗嘱无效。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张某甲与前妻生育被告张某2,后被继承人张某甲与许某甲结婚,婚后生育原告张某1。许某甲于2016年7月17日死亡,张某甲于2017年7月22日死亡。2017年4月27日,被继承人张某甲设立遗嘱一份,部分内容为:……3、坐落在泉山区淮海西路幸福家园xx-xx-xx(现和儿子张某1居住在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2.91㎡,房产证号:SY××26号,土地证号:徐土国用(2012)第10728号由儿子张某1继承。4、坐落在河南省沁阳市私产住房364.35㎡,房产证号:09××20号,土(地)号04-35,由儿子张某1继承。”该份遗嘱见证人为曹某,4、袁某,4,代书人为付书亮,遗嘱上有张某甲本人签字及按印,设立遗嘱的全过程有录音、录像为证,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服务所作出鉴定书一份,被告张某2对该份遗嘱持有异议。另查,位于河南省沁阳市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甲,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甲和许某甲。现因原、被告对上述遗产如何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9年4月2日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被告以辩称理由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某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归原告张某1所有。该份遗嘱为代书遗嘱,立遗嘱时由见证人曹某,4和袁某,4在场见证并签名、按印,由付书亮代书,注明于2017年4月27日设立遗嘱,被继承人张某甲在遗嘱上签字、按印,立遗嘱时有录音、录像,通过查看录音、录像可看出在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张某甲思维清晰、反应灵敏,有立遗嘱的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代书遗嘱构成要件的规定。被告虽对上述遗嘱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推翻该遗嘱的真实性,因此,该遗嘱应为张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继承人张某甲于2017年4月27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二、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房屋由原告张某1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