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破9号
申请人:俞浚,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
申请人: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顾向华,职务不详。2019年4月22日,本院执行局以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在征求申请执行人俞浚的同意后,将被执行人为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立案审查。本院执行局查实:被申请人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11月14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南通通利智能化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号XXX-XXX室。本院执行局在审理执行申请人俞浚对被执行人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查明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付俞浚355,000元。
本院认为,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适格。同时,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号XXX-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本院已查实的情况,债务人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债务人睿享通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嘉骏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