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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396号

宋刚、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刚;李小兵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403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宋刚,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李小兵,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宋刚申请执行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272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房产,已另案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邱雪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欣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