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1民初1402号
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分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水晶城S15-2-3商铺。
负责人:魏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楠,女,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住卫辉市。系单位职工。
被告:韦宝雷,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卫辉市水晶城**。
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分公司诉被告韦宝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宝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韦宝雷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韦宝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培海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周纪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