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204执418号 吴万年、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万年与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万年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万年土地租赁费641.67元,并承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16.67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