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8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胜,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庆和,又名曹秃娃,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刘新胜与曹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2017)晋108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庆和未按照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庆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新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庆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1082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武昌
审判员蔡军
审判员赵保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振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