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
负责人:高名安,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朝晖,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秋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兴舒岩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红袍度假村商业步行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67403053X5。
法定代表人:陈家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家兰,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蔡文华,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武夷山兴舒岩茶有限公司、陈家兰、蔡文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家兰、蔡文华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XXX店面(产权证号:武XX号)、XXX店面(武XXX号)、XX住宅(产权证号:武XX号)、XX杂物间(产权证号:武XX号)、XXX层(产权证号:武XX号)、XXX6-5号1-4层的房产(产权证号:武**)的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但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债权。被执行人武夷山兴舒岩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247.73元已被本院扣划,但不足以抵偿本案债务;未发现陈家兰、蔡文华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武夷山兴舒岩茶有限公司、陈家兰、蔡文华名下有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韩 敏
审 判 员 张春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锦辉
书 记 员 徐献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