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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24执318号

杨荣超、江灼彬、曾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荣超;江灼彬;曾秀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24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杨荣超,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江灼彬,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曾秀英,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杨荣超与被执行人江灼彬、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424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江灼彬、曾秀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给申请执行人杨荣超。”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合计3900元,由被执行人江灼彬、曾秀英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杨荣超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灼彬、曾秀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江灼彬名下有一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Y×××××),该车注册日期为:2003年8月29日,年限已久,且未能扣押,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无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曾秀英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到房管、国土、不动产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情况。两被执行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荣超,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灼彬、曾秀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江灼彬名下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Y×××××)因年限太久,没有什么价值,申请执行人江灼彬同意暂不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荣超,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其荣

审判员  李英华

审判员  魏志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秀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