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王珊,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朱远冀,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王珊与被执行人朱远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2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2500元及支付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3元及执行费538元,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朱远冀的财产状况,并实地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向村干部了解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朱远冀名下的银行和财付通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朱远冀名下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2578.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38元,剩余2040.71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含案件受理费73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远冀在本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奕竹
审 判 员 卢昱成
审 判 员 杨思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柏楠
书 记 员 莫杰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