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民初5978号
原告:何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灏。
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天雄V公寓**034>
负责人:王盛华。
原告何赛诉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经营合同》,被告单方严重违约,未缴纳租金,不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赔偿原告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退回原告交付的28000元装修费。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给原告的两个月租金4746元作为违约金;2、两被告退还28000元装修费给原告。两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乙方;合同首页所载乙方为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落款处乙方为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38号5楼004房,建筑面积25.06平方米;甲方须按照乙方的家私家电的配置要求及标准(《家俬家电配置一览表》)支付家俬家电配置费用并委托乙方代为配置;乙方按标准配备家俬家电后,由甲方验收,在甲方交付租赁物业时,甲乙双方签订《交接书》,以证明交付义务的全面履行,《交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房屋租赁期自双方签署《房屋租赁交接书》当天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共计10年。甲方应于签署《房屋租赁交接书》当天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物业延迟交付的,租期相应顺延);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家俬家电配置清单》中约定的配置标准将家俬家电配置到该房屋内,并签署《家俬家电代购委托书》;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算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标准:2373元/月,租赁第一年免租期为90天,用于客房装修配置及筹备(自甲方交付物业给乙方之日起算);支付方式:乙方按照每季度为一期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该月租金一次性转账支付给甲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押金为2373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甲方承担装修、整改费用、租赁物业所需的家俬家电购置费用;租赁期内的公共能源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月交给物管公司;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累计达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除本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外,其中一方如若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同意,方可终止协议;乙方有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将其属于乙方部分的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并将房屋打扫干净;属于甲方的家俬家电以及其他设施,乙方须跟甲方办理交付手续。如乙方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物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等。同日,双方签订《家俬家电代购委托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甲方根据双方的《家俬家电配置清单》上的要求及规格购买家俬家电并配置到甲方物业地址,家俬家电配置费总额30000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购置费为固定价格,不受市场变动影响;乙方应在交楼后60天内,将代为购买的家俬家电配置到甲方的房屋内;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的附件;等。2018年5月9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28000元给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称交付房屋时间为2018年5月1日,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也没有添置任何物品,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租金,其于2018年10月自行收回房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原告和广州市丰邦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据。另查,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分公司,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是总分公司关系,其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及《家俬家电代购委托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上述合同约定:被告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该月租金一次性转账支付给原告;被告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累计达30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被告赔偿两个月的租金共4746元作为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装修费28000元。原告提交转账记录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已支付被告装修费2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现主张被告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被告未到庭抗辩,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装修费28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也予以支持。关于承责主体。《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及《家俬家电代购委托书》的落款公章为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由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承受;因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4746元给原告何赛。
二、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装修费28000元给原告何赛。本案受理费618.7元,由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被告广州爱社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至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谧
人民陪审员 缪瑞琴
人民陪审员 蔡月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智媚招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