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恢710号 周寿亮: 申请执行人麻晓乐与被执行人周寿亮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4刑初1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晓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71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寿亮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324执780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710号】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