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民初898号
原告:姚贵虎,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国花捌捌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3号11栋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36677M。
法定代表人:苏正国,经理。 原告姚贵虎与被告南宁市国花捌捌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姚贵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贵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贵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贵虎负担。
审判员 张龙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