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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7执261号

梁绪广、张广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绪广;张广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7执261号申请人梁绪广,男性,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张广勇,男性,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锦秋子区。本院在执行梁绪广与张广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立案后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6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2019年6月22将被执行人张广勇拉入失信名单;于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张广勇限制高消费;向房地产部门查询、国土部门、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单位查询,并向周边群众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民初96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帝

审判员 刘 震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