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财保366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负责人:岳鹰,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磊,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址,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div>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申请人周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磊名下价值4868533.25元的财产。申请人为银行金融机构,其自愿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磊名下价值4868533.2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