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9)赣11委赔5号赔偿请求人位中良,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姚名震,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达新,江西诚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婺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高中增,系该局局长。复议机关上饶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法定代表人邱木兴,系该局局长。赔偿请求人位中良因刑事违法扣押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婺源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位中良以尚未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位中良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