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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3540号

孟庆军、秦艳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庆军;秦艳琪;杜阳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军,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艳琪,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阳兵,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孟庆军、秦艳琪因与被上诉人杜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庆军、秦艳琪于2019年4月16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庆军、秦艳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