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556号
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申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汾儒,董事长。
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00元,由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