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4执恢707号

唐留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留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707号被罚款人:唐留明,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周贤与唐留明、邹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唐留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唐留明罚款1000元,限在2019年7月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