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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民终143号

菏泽随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随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随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

法定代表人:魏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菏泽随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菏泽随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佰旺

审判员  朱晨曦

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