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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执55号之一

张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1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张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豫1421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1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勇

审判员  郑杰

审判员  门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