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1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张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豫1421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1执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勇
审判员 郑杰
审判员 门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