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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3执恢335号

邹玉清与尤希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邹玉清;尤希太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新0103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邹玉清,女,1934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兴,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尤希太,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邹玉清与被执行人尤希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邹玉清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尤希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79155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希太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尤希太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尤希太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尤希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采取拘留措施。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915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1087.3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震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艾海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凯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