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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刑初92号

韩应军2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韩应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24刑初92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应军,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公民身份证号372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韩寨村,住本村**。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 谢华辉,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东检公刑诉【2019】6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王翔酒后驾驶鲁P316**小型轿车,沿东阿县牛角店镇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牛杨路口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东阿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10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韩应军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应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应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荣垂功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鲁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