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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1208号

范暖波、姜坤冲、梁冰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暖波;姜坤冲;梁冰云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恢1208号

申请执行人:范暖波,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坤冲,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梁冰云,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等。因两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372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姜坤冲、梁冰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6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坤冲、梁冰云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姜坤冲、梁冰云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