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19)陕0328执10号 刘维斌:你与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28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8884.50元(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共计68884.50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
二、承担诉讼费761元,执行费94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千阳县人民法院账 号:6228400237012175068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245362本院地址:千阳县东大街19号    邮    编:7211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