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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1执恢516号

李鸣申请吴扬、吴传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鸣;吴扬;吴传晋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恢516号

申请人:李鸣。

被执行人:吴扬。

被执行人:吴传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鸣与被执行人吴扬、吴传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岩松

代理

审判员  付 拓

代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