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800号
原告:杜明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捷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88号南艳湖畔15幢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L8P0A。
法定代表人:徐延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明与被告安徽捷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捷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明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为1577元,由原告杜明明负担。
审判员 瞿永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