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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7执230号

李兴斌、师兆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斌;师兆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7执230号申请人李兴斌,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师兆福,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李兴斌与师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18日在本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在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人李兴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师兆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帝

审判员 刘 震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