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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4376号之二

顾晓洁与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晓洁;董稼先;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4376号之二

原告:顾晓洁,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稼先,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经理。

被告: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经理。

原告顾晓洁与被告董稼先、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稼仓农产品)、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稼仓实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稼仓农产品、稼仓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核,于同年4月9日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被告稼仓农产品、稼仓实业的管辖权异议。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爱军

审 判 员  吴文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晓雯

书 记 员  沈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