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4376号之二
原告:顾晓洁,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稼先,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经理。
被告: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经理。
原告顾晓洁与被告董稼先、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稼仓农产品)、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稼仓实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稼仓农产品、稼仓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核,于同年4月9日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被告稼仓农产品、稼仓实业的管辖权异议。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爱军
审 判 员 吴文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晓雯
书 记 员 沈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